市人社局: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政策的请示》(吐市人社报﹝2016﹞6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保险待遇政策(详见附件)。请你局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附件:
一、调整缴费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由当年第一季度调整到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时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待遇,过期不再收取(新生儿除外)。新生儿监护人可凭户口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办理参保手续。出生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相应待遇;出生三个月后办理参保手续的新生儿,可享受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月到当年12月31日相应待遇。
二、调整待遇支付标准。
1.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关于完善自治区内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101号)》文件精神,为有效控制转院转诊率、防止过度医疗行为。现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疗待遇予以调整,符合《三个目录》内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待遇不再执行75%的报销比例,改由按照医疗等级报销住院费用支付比例。
具体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2.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关于完善自治区内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101号)》文件第二条第3项适当调整对异地就医结算的支付标准,大幅降低医保支付比例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要求。对全市非正常转院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挂急诊等在外地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下调20%。
3.城镇居民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达到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以上部分,门诊慢性病费用大额医疗保险不再支付,由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均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次月执行。原《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及待遇水平的通知》(吐地人社发[2012]55号)文件第三条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同时做废。